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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调查公司: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算证据吗

发布时间:2026-02-09  阅读:2

对方不知情的录音,如果是在双方电话和面对面交流的过程中录制的,一般可以作为证据。但是,如果是在其他隐私场所,如居所、工作场所,以窃听等非法手段秘密记录下来,则不能作为证据。如果录音证据符合法定相关条件,法院应当确认录音可以作为证据。


录音应当算证据的条件如下:


1、获得录音的方法应该是合法的。录音过程是在合理的地方进行的,不能使用窃听、窃听他人隐私,侵犯他人隐私权。例如,不能在别人的房子里窃听设备,用于窃听录音。


2、录音内容应真实、完全连贯,任何人不得编辑。例如,在录音过程中,故意引导对方做一些答案,然后通过编辑获得有利的证据,这也将被认定为无效。


3、录音时,对方的言论是真实的意思表达,完全不受他人的胁迫和威胁。例如,通过限制人身自由、绑架、威胁等方式获取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。


4、录音音质要清晰,录音内容要完整地说明案件要证明的事实。


5、不要删除录音材料,保留原始录音材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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