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方不知情的录音,如果是在双方电话和面对面交流的过程中录制的,一般可以作为证据。但是,如果是在其他隐私场所,如居所、工作场所,以窃听等非法手段秘密记录下来,则不能作为证据。为使录音证据成为诉讼实践中的判决依据,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:
1、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辑、编辑、伪造,前后连接紧密,内容未被篡改,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;
2、获取录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。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,例如在其工作场所或住所窃听的录音数据,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,因为它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。
3、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的理由不成立。在以录音证据为判决依据时,法院还应对录音证据是否存在疑问进行审查。如果对方质疑录音材料并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,录音证据将失去证明力;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反驳,法院应该确认录音证据的证明力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: (一)当事人的陈述; (二)书证; (三)物证; (四)视听资料; (五)电子数据; (六)证人证言; (七)鉴定意见; (八)勘验笔录。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